校長崗位職責
校長是學校行政負責人,在上級行政主管部門領導下,全面主持學校的行政工作,對外代表學校。其職責范圍是:
1、貫徹執行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和國家法令法規,執行技工學校條例和上級行政部門的指示、決定,領導和依靠全校師生員工完成學校的各項工作任務。
2、全面主持學校的行政工作,對學校的教學、生產、總務、財務、人事、保衛、招生、學生就業分配等各項工作,擁有決策權和指揮權。
3、負責召開校務會議、行政辦公會議,協調各副校長和各行政機構的工作,充分發揮領導班子一班人和各職能部門的作用。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,報告學校工作,接受群眾監督,實行民主管理。
4、領導制訂學校發展規劃、機構設置與人員配備方案,建立健全學校各項規章制度,搞好職員培訓、考核及晉升工作。
5、領導制訂和實施學年(學期)工作計劃,搞好工作總結,組織交流經驗,認真實施學校管理改革和教學改革。
6、直接領導辦公室。負責處理涉外事宜,審批對外行文,批辦上級來文。
7、領導總務處工作,搞好校園綠化、環境衛生、房產設施、水電供應、庫存物資管理和后勤社會化管理工作。
8、掌握學校經費,批準各部門開支計劃和學生獎學金、特困學生困難補助金;組織編制學校經費預、決算方案。
9、掌握學校財產,審批屬于固定資產的調撥、借用和核銷工作。
10、關心學生德、智、體、美、勞全面發展,發動和組織教師開展“教書育人”的活動,搞好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,形成一個良好的校風。
11、關心職工生活,辦好各項福利事業,解除職工后顧之憂。
12、負責全校的綜合治安管理、消防安全、計劃生育工作,是第一責任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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